广东省国资系统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员“七个不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员“七个不准”规定,广东省国资委纪委近日制定出台具体贯彻意见,切实规范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
一、明确责任,加强宣传教育。要求各省属企业党委、纪委将落实国企领导人员“七个不准”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到企业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以及评议工作中去。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七个不准”氛围,使省属企业每个领导人员特别是上市公司领导熟知“七个不准”内容,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红线”意识,增强遵守规定自觉性。
二、加强检查,促使规定落实。一是开展自查自纠。围绕“七个不准”规定中的“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违规兼职取酬”,在省属一、二、三级企业领导班子中,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查找存在问题。二是开展专项检查。由各省属企业纪委组织力量,重点对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情况,抵押、担保、委托理财情况,财务报告情况,以及薪酬、补贴和奖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对企业领导人员自查自纠情况开展跟踪问效。三是组织常态督查。由各企业纪委组织力量,采取巡视、督查和年终考核等办法,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上市公司领导成员落实规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省国资委纪委将落实规定情况纳入综合督查内容,加大督查力度,确保督促检查常态化。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惩处力度。凡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不熟知“七个不准”规定内容而违规的,追究企业“一把手”和纪委书记责任;在规定的自查自纠时间内,因违反“七条不准”规定而主动交代问题并自纠的,可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对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或提供便利条件,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个人没有收取好处、影响不大的,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问题比较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特别是间接为自身谋取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予以严惩。对没有经过规定程序,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的,一律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予以严惩。对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一律予以党政纪处分;财会人员按照企业领导人员要求,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而知情不报者,一律予以调离岗位或辞退;弄虚作假、误导决策、造成恶劣影响、触犯法律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的,一律追究企业“一把手”和纪委书记责任,并视情给予党政纪处分;影响严重者,将建议上级予以降职、撤职处分,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
[2008-4-28] 来源:广东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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